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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应科技诉一知智能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一审胜诉

2023-07-12 16:34:11  阅读:305130

  关于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百应公司、原告)与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知公司、被告)、曹文浩(一知公司员工、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业已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

  经法院审理,认定曹文浩将其从百应公司处获得的涉案软件(百应机器人)源代码,部分复制使用于被诉软件(探意机器人,一知公司核心业务之一)。一知公司对被诉软件进行开发后进行商业使用,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利用了百应公司涉案软件源代码。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一知公司和曹文浩应就其等共同侵害百应公司涉案软件的侵权行为,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1)浙01知民初853号判决:

  1. 被告一知公司和曹文浩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在其计算机软件中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的部分源代码;

  2. 被告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曹文浩连带赔偿原告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3. 被告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站www.yiwise.com和微信公众号“一知智能科技”刊登声明一周以消除影响(内容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则由原告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在《都市快报》刊登判决摘要一日,费用由被告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以下为本案详细内容:

  百应公司于2016年9月登记成立,原名杭州数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从事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高科技公司。百应公司自主研发的“百应人工智能呼叫中心软件V1.0”软件于2018年4月27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载明2017年11月1日开发完成,未发表;“百应可视化语音AI训练平台V1.0”于2018年7月31日登记,载明2017年10月20日开发完成、同日发表;“百应语音AI众包标注平台V1.0”于2018年7月30日登记,载明2017年12月10日开发完成、同日发表。

  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10日,曹文浩在百应公司处从事java开发工作。

  2018年8月,百应公司发现一知公司在新闻采访中公开展示了被诉软件的日志运行过程,其中显示的部分代码与涉案软件源代码高度一致。后发现一知公司销售的机器人界面、功能、使用方法与涉案软件高度一致,以及曹文浩入职一知公司等事实。

  2021年10月21日,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曹文浩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逐思科技服务(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逐思(2022) 法鉴字第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将百应公司公证下载的涉案软件“20180709百应源代码”与法院通过证据保全取得的一知公司“yiwise.zip”和“code”文件夹源代码进行同一性鉴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据此法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曹文浩将其从原告处获得的涉案软件源代码,部分复制使用于被诉软件,导致2018年7月27日、2018年8月15日版本被诉软件分别有51个同名的非公知性源代码文件与涉案软件软代码文件具有0%-100%相似度的事实。

  一知公司对被诉软件进行开发后进行商业使用,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利用了原告涉案软件源代码,且在案并无证据显示该部分源代码本身属于公知的开源代码。鉴于被诉软件属于一知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一知公司对于其员工的代码编写行为负有审查职权,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一知公司对于曹文浩使用涉案软件源代码的行为应当知道,具有共同侵权故意和行为。

  综上,一知公司和曹文浩应就其等共同侵害原告就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的侵权行为,依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对本案作出(2021)浙01知民初853号判决如下:

  关于百应公司诉一知公司、曹文浩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已经宣判。目前,针对上述判决,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针对侵权事实、赔偿金额部分提起二审诉讼程序。同时,百应公司诉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曹文浩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在同步审理中。

  百应科技表示,知识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是保护创新的坚实堡垒,后续将继续加强、完善对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在当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企业的知识产权不仅是创新的成果,更是保护创新的利器。面对侵权行为,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在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前提下,企业才能有更大的动力和信心去投入创新,去推动社会进步,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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